换个“马甲”就算新品种?

   日期:2026-10-1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祖祎祎    浏览:23488    评论:0    
核心提示:——一粒种子背后的“原创保卫战”


与会人员田间观摩农作物新品种。 资料图


当基因编辑、诱变育种等技术快速普及,只改动一两个性状就能快速仿制新品种,原始育种者长达数年、数十年的投入,曾一度面临“为他人做嫁衣”的窘境。

近日,第四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在江苏徐州举行。会上最受关注的议题,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这项酝酿多年、被业内称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质性突破”的制度,正随着今年6月农业农村部首批实施目录的发布正式落地实施。

一项制度为何能牵动整个行业的神经?因为在它面前,“换个马甲就算新品种”的模仿育种走到了尽头,而依靠原始创新发展的企业,正站在新一轮竞争格局的起点上。

制度落地——品种权从一张证书变成可盘活资产

“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制度的历程:2021年《种子法》修改正式建立EDV制度,2025年国务院全面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今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首批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十种作物纳入其中,并配套出台判定指南、判定阈值、鉴定机构条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形成“1+4”制度框架。

自1999年加入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大幅增长,从最初每年几百件增长至2025年的1.7万余件,年申请量占到UPOV成员总量的近一半,连续9年位居UPOV申请量首位,累计授权已达4.3万件,已经迈入品种权保护大国行列。

但近年来,业内模仿育种、修饰育种等现象短板制约着种业原始创新活力。以往育种者投入十年磨出一个优良品种,竞争者仅依靠少量性状修饰就能快速推出相似品种抢占市场,原始创新收益被稀释,育种者的投入回报闭环难以形成。EDV制度的实施或将成为破题的关键。

按照制度规则,EDV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但商业化推广前,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收益。这套机制的核心,就是在原始创新和改良创新之间搭建利益分享通道,遏制育种领域“搭便车”。制度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实际,长远看能够稳定育种主体预期,吸引境外优良种质资源进入国内市场,倒逼行业从品种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而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与制度红利。

制度的价值,要落到企业的账本上。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小麦研究室主任刘东涛以“徐麦35”的成果转化案例,展示了品种权的资产价值。历经多年选育的“徐麦35”,高产稳产、抗性突出,在苏皖豫陕四省大面积推广,年推广面积稳定在200万亩左右。依托品种权保护,该品种先后两次转让,许可费用合计1715万元。持续的产权收益反哺科研,让团队形成“育种创新-成果转化-再投入育种”的良性循环,“十三五”期间已经培育出20多个徐麦系列新品种,徐麦系列累计成果转化收益突破1亿元。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长成带来的“东单1331”转化案例,则探索出品种权金融化的新路径。作为国内唯一六次通过不同生态区国家审定的玉米品种,“东单1331”适配25个省份生态区,连续五年位列全国玉米品种推广面积前十。更引人注目的是其品种权的金融化实践:企业通过品种权质押,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得2亿元贷款,全部质押登记手续仅用3个工作日完成。“品种权不只是一张确权证书,更是支撑企业持续研发、抵御市场风险的核心战略资产,是种业企业最核心的无形资产。”

多方发力——打通维权链条多项痛点

再好的制度设计,离开落地执行也难以发挥效力。基层执法直面侵权隐蔽化、取证难的现实困境,司法机关则正在建立统一的技术事实查明规则,行政与司法协同,补齐EDV纠纷处置的实操短板。

江苏省扬州市持证种子企业12家、经营门店783家,产业链条长、主体高度分散。扬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蔡琳娜总结了种业侵权案件的三大痛点——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品种权侵权、套包经营、白袋种子、大户自留种,大多不走公开市场,不形成规范凭证,权利人和用种人又不会主动举报,“常规巡查很难发现线索”。

当地的对策是把监管关口从经营端推到用种端——入户倒查。每年稻麦播种关键期,规模化种植大户成为重点核查对象,种子来源、采购数量、包装标签一一过筛。“侵权种子无论中间环节如何隐蔽,田间实物客观存在,抓住用种端就抓住了突破口。”蔡琳娜说,自202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涉种案件50起,其中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案件4起。

蔡琳娜同时点出执法的三点共识:品种权保护与种子质量监管各有侧重;种业案件专业门槛高,定性易偏差;违法行为隐蔽化,必须重构案源发现机制。

种业违法侵权现象,不光要“抓得到”,还要“判得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调研员陈科介绍了一组数据:2019年至今全国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案件4521件,2025年新收1402件,去年案件增幅达57.4%,当前品种权人维权胜诉率已超过90%。针对技术事实查明的难点,法庭历时两年多出台《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这份8章40条的指引,搭建起完整的技术查明体系,明确委托鉴定、专家意见、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技术咨询等多元查明路径。针对行业争论最多的两种鉴定方式,指引划定清晰裁判规则:分子检测和DUS田间观测没有天然优先级,合规的分子检测报告可以单独采信;但当两份结论冲突时,DUS测试结论优先。同时,指引明确鉴定启动规则,即便一方拒绝配合,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鉴定,防止侵权方通过不配合鉴定阻碍事实查清。这套规则,为未来越来越多的EDV争议案件,定下统一的司法标尺。

利益重构——让育种“搭便车”不再有便宜可占

制度落地,行业疑问随之而来。沙龙环节,育种家、企业代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围绕EDV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展开碰撞,阈值如何判定、利益怎么分、育种思路如何调整,每一个问题都牵动行业走向。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杨远柱深耕水稻育种45年,他对制度的感受代表了育种者的心声。培育一个优良水稻品种往往耗时8至10年,甚至数十年,过去简单修饰就能仿制品种的模式,严重打击原始创新热情。在他看来,EDV不是束缚企业,而是原始创新的重大机遇。企业的研发重心,需要从修饰改良转向突破性种质资源创制,同时把权属风险防控嵌入育种全流程,留存亲本来源、分子指纹、选育档案,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主动适应新的规则。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崔野韩介绍了业界的三大关切:玉米何时纳入实施目录、阈值标准如何理解、EDV判定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协会计划一方面持续做好制度宣贯,另一方面探索形成行业共识的利益分享规范,在原始品种权人和EDV改良方之间搭建调解渠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元方式化解纠纷。

分子鉴定与表型鉴定“到底谁说了算”,是谈论的另一个焦点。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副主任徐振江指出,判定指南已明确EDV“以分子为主、表型为辅”——分子鉴定便捷、高效、成本低,能快速锁定疑似EDV、完成举证责任转移;表型鉴定则是兜底,当分子技术不够用时,仍要靠田间种植鉴定。

育种合作后,利益如何分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剖析EDV背后的利益分配逻辑:EDV制度最初为遏制育种剽窃而生,如今正在演变为创新链条上主体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她提出,改良者提前协商许可,是成本最低的合作方式。未经许可的商业化行为,赔偿金额通常高于事前许可对价,以此惩戒侵权方主观过错。她建议,无论原始育种者还是改良者,都要完整留存育种档案、分子数据,同时可探索一次性付酬、入门费加收益分成等多元许可模式,不少原本对立的侵权主体在厘清权属后,也可转化成长期研发合作伙伴。

从制度文本到田间实践,EDV制度的落地不会一蹴而就。它需要技术标准持续打磨、执法能力持续补强、行业共识不断凝聚。这场大会产生的讨论,已经传递清晰信号:种业的竞争,终将回归创新本身,尊重原创、合理分享,才能让一粒粒种子,持续长出支撑粮食安全的蓬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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