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农业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表示,此次农业法修订注重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总结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巩固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成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适应实践需要,将经实践证明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紧扣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根据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特征和要求,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另外,注重完善法律体系,突出农业法在“三农”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发挥好农业法的引领、支撑作用,处理好与其他涉农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升“三农”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4章115条。在篇章结构上,将“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一章章名修改为“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将“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分为“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绿色发展”两章,将“执法监督”一章改为“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农业和农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党中央决策部署写入立法目的,并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次修法,一是明确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二是协调发展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能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三是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四是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种植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五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支持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发展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此次修法,一是巩固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二是明确国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是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四是促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此次修法,一是明确国家实施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二是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制度、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应急管理体制。三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四是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
此次修法,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决策部署,一是明确国家推动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农业农村投入格局,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二是明确国家坚持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建立健全农业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便利化,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鼓励信贷、保险、期货等开展为农服务。四是明确国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五是加强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保障乡村发展合理需要;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需求,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居住、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
此次修法,一是明确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规定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从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县域富民产业、鼓励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保障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等多个方面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三是进一步减轻农民和基层负担,要求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精简优化涉农考核。明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四是加强乡村治理,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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