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在《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指出,要“严格监管品种试验,严把品种审定关口”——“品种是选育出来的,也是管理出来的”,一粒种子从实验室走到田间,既是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也是品种管理制度层层把关的过程。我国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重构了品种管理整体格局,打破了以审定为主的单一准入管理模式,填补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度空白,科学构建了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管理和信息备案监管的品种管理制度框架。其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共同构成了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被形象地称为品种管理的“三驾马车”。三者既有各自独立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功能,又在运行实践中紧密交织、相互衔接,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制度整体。
随着农作物品种管理的“三驾马车”并行运转,行业内逐渐出现制度边界模糊、职能混淆、审查重复、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等问题。准确厘清三大制度各自定位、差异区别、内在联系,理顺制度运行机理、打通制度互通壁垒,有助于缓解品种同质化严重、育种创新动力不足、市场品种多乱杂、权属纠纷频发等行业难题,对于提升品种管理效能、服务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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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马车”的定位与作用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育种创新的知识产权专属保障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品种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知识产权制度,理论上可覆盖全部植物种类(以列入保护名录为准)。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发布了11批保护名录共191种植物属(种),从功能定位来看,回答的是“谁有权运用品种”的问题。其本质是通过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独占权,划定品种权属边界,合法独占品种经营收益,从而形成“创新—保护—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行“宽进严审”原则,育种者自愿申请,但严格审查授权。保护育种者自主研发的智力成果,旨在激励育种创新,造福人类社会。第一,长效激励育种创新投入,有效遏制肆意模仿、盲目抄袭、套牌侵权、同质化仿制等不良风气,让研发投入合理变现,长久提振种业自主研发积极性。第二,明晰各类植物品种的权属,化解常年多发的品种权属争议、侵权纠纷,夯实种业法治化发展根基。第三,畅通育种成果市场化流转渠道,完善品种交易、授权许可、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流转机制,持续培育育繁推一体化高质量种业主体。
1.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是粮(经)安全的强制市场准入关口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是行政许可类强制性管理制度,仅限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五大主要粮(经)农作物,从功能定位来看,回答的是“品种是否可以在特定区域推广种植”的问题。其核心功能是对拟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从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维度进行严格把关,判定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内推广应用。这项制度在我国粮食安全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护农业生产者用种安全、防止不适宜品种造成大面积减产的核心制度屏障。
审定制度实行“严进严审严管”原则,依法设定强制准入规则,严格落实未经审定,严禁推广、销售、引种备案等硬性要求。第一,审定重点开展多年多点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全方位核验品种丰产能力、稳产能力、地域适应性、病虫害抗逆能力、农产品品质优劣、种植风险隐患。第二,从严筛选优质稳产、抗逆性强、适宜本土气候水土的优良主粮(经)品种,杜绝缺陷品种、劣质品种、高危品种种植,大范围规避农业种植减产、受灾损失,切实保障广大种植者切身利益。第三,发挥审定导向作用,引领育种目标,倒逼主粮(经)育种朝着优质、高产稳产、绿色高效、宜机械化方向转型升级,持续推动优化我国粮(经)品种整体结构和迭代。
1.3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特色种业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行政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5种主要农作物之外的其他农作物,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2017年),涵盖29种作物,从功能定位来看,回答的是“品种是谁、来源何处”的问题。其核心功能在于建立品种的身份信息档案,规范品种命名和市场标识,为市场准入提供基本门槛,有效遏制品种市场“乱命名”和“仿种子”等乱象。
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原则,品种登记准入门槛宽松,采取自愿申报、信息备案、全网公示模式,但后续纳入持续跟踪评价和撤销退出的动态管理体系。第一,有效填补以往非主要农作物长期监管空白,有效遏制特色作物品种杂乱、名实不符、随意更名等乱象。第二,简化入市流程,贴合特色农作物灵活发展特性,激活多元农业产业发展活力。第三,搭建一品一档永久信息档案,实现农作物品种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可追责,全面净化经济作物种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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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马车”的共性与差异
2.1 共性特征
基本管理单元相同
三项制度都以“品种”为基本管理单元进行个体化评价,实行“一品一申请、一品一测试(试验)、一品一证书”。不按植物种类汇总管理,体现品种管理的精准性与可追溯性。
法理依据同源统一
三项制度都以《种子法》为顶层根本法律依据,配套对应专门管理条例、行业管理办法、测试(试验)规程、条例实施细则等统一归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业管理体系,属于我国种业顶层制度设计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建完整农作物品种法治管理体系。
基础技术支撑相同
三项制度均将品种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DUS)作为基础通用测试标准,无论确权、审定或者登记,均要求通过DUS测试,用科学数据来定义育成的植物群体是否是一个品种,即该品种要在性状表达状态上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品种内株与株之间没有明显区别(整齐划一),品种代与代或者杂交种的种子批之间没有明显区别。
整体发展目标同向
三项制度最终目标高度统一,都是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引种、经营、推广全流程秩序,保护种业各方合法权益,激发种业创新活力,降低种业各类经营风险,旨在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服务农业生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管理数据资源互通
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统一归集品种权授权、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数据,三项制度测试(试验)数据、备案档案、评定结果互通、资源共享,统筹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管工作。
2.2 差异对比分析
法律属性不同
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目的是对育种者的育种成果进行确权和保护;品种审定或者登记属于品种的市场准入管理,其目的是对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推广应用进行把关。前者是私权授予,后者是公权管理。
效力不同
品种权是一种财产权,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性排他权利,可以决定由谁、何时、在哪推广应用该品种,也可以转让、许可、质押品种权;而品种审定或者登记仅决定品种是否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不能限制谁可以推广应用。换句话说,审定、登记解决的是“可否推广”,品种权解决的是“谁可推广”。也可以说,保护的是权利,审定、登记的是责任,生产中出现问题由审定、登记者承担。
审查侧重点不同
品种保护审查新颖性、DUS、适当命名,看重品种独创差异化属性,一般不考核产量、不考量种植适应性、不评估抗逆能力;品种审定考核重点是丰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生产性能指标,DUS仅作为基础准入门槛,大田综合生产性能为核心评判依据;品种登记主要核验DUS测试结果和适当命名以及申请人自主试验结果,核实品种真实身份信息。
适用覆盖范围不同
品种保护可面向所有植物种类,不区分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目前农业农村部发布了11批目录涵盖191种植物属(种),权利在全域通用无地域限制;审定制度仅适用于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严格限定植物种类,属地划分生态区管控,省级审定仅限本省辖区适用,国审品种全国适宜区域使用;登记制度适用于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当前涵盖29种作物,实行国家统一登记,登记证书全国有效,但品种推广受适宜种植区域约束。
实施强制性与有效期限不同
一是强制程度:品种保护全程自愿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定强制要求,销售推广必须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自愿申请,未登记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和以登记名义销售。二是有效期限:品种权有固定期限,木本、藤本植物25年,其他植物20年,到期自动开放为种业公共资源;审定品种、登记品种一经生效,法律未规定统一固定有效期,但均建立了依法撤销退出机制,并非“终身制”。对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种性退化、长期无推广面积或骗取审定/登记等情形的品种,依法予以撤销并停止推广、销售。近年来品种“有进有出”动态清理已成常态。
主管部门不同
品种保护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授权和发证;品种审定分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品种试验、审核,并由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审定证书、发布公告;品种登记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并书面审查,报农业农村部复核后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3种制度的差异对比分析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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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马车”的联系与协同
3.1 品种保护有助于为审定、登记提供基础信息和支持
明晰品种权属是品种市场化运作中防范权属纠纷的重要基础。任一农作物品种,无论后续是参与审定或是登记备案,首先要明晰品种权归属。审定、登记只是政府赋予品种市场准入资格,不能够改变、分割、侵犯品种原有知识产权权属。已授权品种在申报审定、登记业务时,可提交已有的DUS测试报告,结果互认通用,免除重复试验、重复检测,缩减办理时长,降低育种单位制度性运营成本,形成先确权、后测评、再入市的规范化标准化流转链路。
3.2 审定和登记构建双轨并行市场准入体系
我国依照作物战略重要性分级分类施策,划分两级准入管理模式。关乎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核心作物,利用高标准、高门槛、长周期审定制度,严守农业生产安全底线,筑牢风险第一道防线。
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简易登记备案模式,放宽准入限制,包容农作物多元化、差异化发展需要。宽严相济相互搭配,形成主次分明、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的双轨准入格局,兼顾国家安全底线与产业发展活力。
3.3 三项制度有机衔接形成全链条一体化管控
整体形成育种创新确权、种类分级准入、市场动态监管、淘汰品种退出完整闭环链条。品种保护立足源头激励创新,提供种业研发源动力;审定、登记把控品种入市关口,从严把控流通入口;依托统一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汇集三项制度所有信息,为侵权查办、市场监管、品种清退等提供支持。
三项制度虽然分工明确、独立运行但紧密咬合,各司其职互不替代,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农作物品种全周期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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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马车”优化衔接与协同的建议
一是打通制度和机制壁垒,构建品种保护、审定、登记一体化办公信息平台,建立一个品种一个入口,基本信息共享共用,实现品种从育成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同一个品种利用同一套标准形成同一组数据和一个身份二维码,推动三项制度高效执行。
二是强化DUS测试在品种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统一测试(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一套测试数据能够同时服务于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的制度需求,将品种符合DUS要求作为申请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的前置条件。
三是创新三项制度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基于核心审查内容要求,建立审定与保护“接轨”运行机制:第一次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及时提交品种保护申请材料(品种不丧失新颖性)就直接授予品种权;建立保护与登记“并轨”运行机制:对于已经授予品种权的品种,自动获得品种登记资质,无需再提交相关资料。这样大大减少重复劳动,减轻育种者负担,提升品种管理效能。
四是健全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统筹农业种业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多方力量,搭建常态化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品种侵权打击、违规推广查处、不合格品种清理整治力度,品种权维权、准入合规监管、日常市场检查一体推进,从严打击套牌侵权、未审推广、虚假宣传等种业乱象,建立良好的种业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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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品种管理的“三驾马车”共同构成了我国种业治理的制度基石。品种保护激发育种创新活力,品种审定守住主要农作物安全底线,品种登记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市场秩序,三者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形成了一套兼顾激励、约束与服务的品种管理制度体系。
“三驾马车”的法理相通、目标一致、职能各异、互为补充,贯穿农作物品种选育、确权、准入、经营、监管全生命周期。在种业振兴行动向纵深推进的新征途上,唯有持续理顺三项制度内在关系,厘清异同,打通制度衔接堵点,强化统筹协同,将“三驾马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品种管理的治理效能,才能构建好保护有力、准入有度、监管有效的现代品种治理体系,护航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度的“三驾马车”》
☞作者:唐浩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刊于《中国种业》2026年第10期1-5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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