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在哪里?利在何处?

   日期:2026-09-1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李秀萍    浏览:27447    评论:0    
核心提示:——农业法时隔24年大修,对话杨东霞、李玉梅、徐卉、梁代华、祝秀敏

此次农业法修订,是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阶段,对农业农村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


法安天下,农稳社稷。时隔24年,呼应发展需求,承载亿万农民和广大农业从业者的期待,农业法因时而变,再次完成系统修订。修订后的新法落地将为“三农”领域带来哪些利好、撬动哪些创业创新机遇?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入法价值何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等相关内容入法,将为基层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催生出哪些基层实践探索的可能性?本期《对话》邀请杨东霞、李玉梅、徐卉三位专家以及在地方从事相关工作的梁代华、祝秀敏展开交流讨论。

修订后的农业法实现了从“保障农业生产”向“促进农业全面现代化”的制度提升
主持人:此次修订突出了农业法在“三农”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将经实践证明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您看来,修订后的农业法在哪些方面的变化尤为亮眼?

杨东霞:此次农业法修订,是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阶段,对农业农村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总体看,新农业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更加突出国家战略导向,更加突出发展理念创新,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总体而言,新农业法实现了从“保障农业生产”向“促进农业全面现代化”的制度提升,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

李玉梅:此次修订亮点纷呈。比如,明确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规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新增规定支持开展农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粮食安全国际治理等。在粮食安全专章,规定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入法,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在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绿色发展章节,系统规定农业全面绿色转型、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

主持人:继大食物观写入粮食安全保障法之后,新农业法第五条明确“国家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坚持农林牧渔并举,保障粮食安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入法价值何在?

杨东霞: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入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结构变化和农业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的必然要求。过去,农业更多被理解为粮食种植业,而现代农业已经形成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领域融合发展的“大农业”格局。写入法律有利于推动农业资源从单一利用向综合开发转变,从主要关注粮食产量向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转变。同时,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完善国家食物安全治理体系。

李玉梅:将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入法意味着粮食安全理念的转变和价值引领。从法律层面明确农业发展的基本理念,纠正过去窄范围看待食物供给的认知偏差,为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明确方向。同时提供了粮食安全的实践保障,能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类农业资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吃得健康”的消费升级需求。另外,也是粮食安全的战略价值体现。通过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能够进一步拓宽我国食物供给渠道,分散单一供给渠道的风险,牢牢把握食物供给的主动权。

徐卉: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写入“树立大食物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强调树立大食物观,但这一政策理念还需明确的法律规范性承接。目前,地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只统计谷物播种面积,忽视多元化食物供给贡献,不仅考核评价体系失真,且因指标脱离地方实际导致一系列问题,凸显以立法落实大食物观的必要性。大食物观入法,能够从法律层面完善粮食安全考核的制度逻辑,推动考核指标从单一谷物导向,转向兼顾谷物安全与多元食物供给,完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优化耕地保护政策,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途管制。

梁代华:将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写入农业法,有助于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我就提出,粮食安全不能只看口粮安全,饲料粮安全同样重要。苜蓿等优质饲草蛋白含量高,推行多茬轮作,可以减少饲料粮消耗,拓展食物供给渠道。从法律层面对此加以明确,对于畜牧饲料行业是重大利好。

农业不能只算“产量账”,还要算“生态账”,新法厘清农业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权责边界
主持人:新农业法明确“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国家支持智慧农业发展,鼓励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宣示性条款落地后,制度供给能否跟上?如何完善?

杨东霞:进一步完善制度供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稳定投入,完善农业科技投入保障和绩效评价机制。二是坚持应用导向,推动智能装备和数字技术融入农业生产全过程。三是完善农业数据治理,建立符合农业特点的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四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农业数据、智能农机接口、人工智能应用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建设。五是坚持普惠共享,将数字技术服务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范围。

李玉梅:农业新质生产力宣示性条款的法律实施,尚需强化支持保护措施。要聚焦农业科技创新攻关,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围绕种质资源、耕地保护、智能农机、绿色投入品等关键领域,打通从科技成果到产业应用的转化通道。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产业创新平台,引导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向农业各环节渗透,打造特色农业优势产业集群,还要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保障机制等。

梁代华:把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写进法律,给产业吃下了“定心丸”。智慧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种养产业融合有了法律依据。但法律落地不能只停留在原则宣示,后续需要配套政策、项目、资金向企业端倾斜,鼓励企业做好技术转化,让科研成果真正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产能效益。

主持人:修订后的农业法将原来的“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分为“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绿色发展”两章,成为本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篇章结构创新。这一制度设计将如何推动相关产业从成本优先向生态成本内化转变?

杨东霞:新法通过强化农业资源保护利用、推进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模式等制度安排,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应进一步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绿色认证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政策,引导更多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让绿色生产方式具有更强的市场动力和收益保障。

李玉梅:分章规定有利于厘清农业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权责边界。对土地等农业资源的保护,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性要求,能够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发环节就把生态成本纳入核算。对于农业绿色发展来说,专门明确支持绿色、生态修复的扶持政策,有利于激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动探索生态成本内化的生产模式。

梁代华:农业不能只算“产量账”,还要算“生态账”,要更注重提升发展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生态协调。对农牧行业,这意味着倒逼行业合规建设,倒逼企业向内化生态成本转型,加快绿色饲料、种养循环模式推广。

祝秀敏:过去不少经营主体为压低成本,容易忽略生态代价。推动生态成本内化,就是倒逼我们转变思路,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从我们合作社带动村民发展绿色种植的经历来看,虽然短期生产投入会有所增加,但从长远来看,保护好耕地、提升农产品品质,向优质要优价,产业才能做强,发展也才能持续。期待配套扶持政策同步跟进,支持绿色转型,让广大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愿意干、干得好、能增收。

新法升级“农民权益保护”专章,说到了农民心坎上
主持人:现代生产要素的引入和人力资本的积累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新农业法将“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专章更名为“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强调发挥科技人才、企业等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明确更加丰富的“投资于人”内容。您如何理解此次调整?

梁代华:农业现代化,关键在人。这一章的修改凸显人才、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我非常认可这一点。农业现代化既需要科研院所的高端人才,也迫切需要扎根一线的产业技术人才、乡土实用人才。支持法律落地,希望能从政策上双向发力,一方面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另一方面完善基层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让更多技术人才愿意留在农业产业一线。

祝秀敏:回顾我们合作社的发展经历,我深深体会到,光有设备、技术、良种这些要素还不够,必须积累人力资本。我们合作社能走到今天,受益于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科协、县农技推广中心等的支持,以及黑龙江省农科院专家团队等的帮助。新法明确把科技人才、经营主体作为创新主力军,支持搭建创新平台。这对我们是极大鼓舞,合作社更要重视培育本土人才,带动社员学技术、懂经营、会创新,让人才扎根田间地头,让科技落地见效。

主持人:2002年农业法第一次修订时,设立“农民权益保护”专章。此次修订,“农民权益保护”专章升级,锁定增收核心目标,并在财产权益、经营自主、公共服务、维权渠道等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结合农民权益保护现状,此次升级有何重要意义?

杨东霞:农民权益保护是农业法修订的重要价值取向。其中,促进农民增收具有核心意义。要通过完善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利益联结等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另外,强化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十分重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都关系农民长远利益,需要依法保障。

此外,还应进一步健全面向农民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救济机制。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加强涉农法律政策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同时,畅通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救济渠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维权。

李玉梅:把增收明确为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目标,抓住了农民权益保障的“牛鼻子”。对广大农民来说,增收是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诉求。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明确农民权益保护的权利边界和保障路径,有利于农民依法维权,也为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明确方向、划出重点。

徐卉:完善“农民权益保护”专章,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在乡村建设、农业生产经营、集体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农民财产权保护。修订相关规范使得权益保护范围全面细化,对土地财产权益、农业经营自主权、涉农补贴权益等作出明确界定,填补以往原则性规定的模糊地带。同时,为法律落地后的实施推进明确方向,即持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补齐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短板,持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多维度系统保障农民权益。

祝秀敏:新农业法升级“农民权益保护”专章,说到了咱们农民心坎上。新法更加重视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收益,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保护农民的生产收益和经营环境等。农民最担心土地权益受侵害、自主经营受干涉等问题,遇到纠纷不知道去哪维权。现在法条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这些规定不只是守住权益底线,更是激发农民干事创业的底气。

主持人:新农业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对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等进行规定。对此,您怎么看?

梁代华:新法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抓住了城乡融合的关键。要鼓励人才、技术、资本等进入农村,也要拓宽渠道让农产品、农村特色资源、生态价值以及农村劳动力等进入市场,打通双向流动通道,才能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激活县域涉农产业活力。调研期间,我也关注到激活乡村沉睡资源等问题。这些工作的推动,都需要依法完善农村产权、产业发展、利益联结和收益分配机制等。

祝秀敏:过去人、财、物往城里走,农村留不住。新法制度设计要求打通双向流动的通道,让土地、人才、资金、技术可以在城乡之间流动起来。作为村级组织负责人,我们盼望城乡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就业政策更加均衡,社保制度更加健全。我们也愿意搭好平台,吸引懂农业的人才入乡返乡创业,用好各类资源,把村里的产业做大,让农民既能在家门口就业增收,也能享受到更完善的社会保障。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入法,让干部轻装上阵干实事
主持人:此次农业法修订,专门写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内容,还包括精简优化涉农规划编制等。这些规定将为基层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催生哪些基层实践探索?

徐卉:将为基层减负、整治形式主义、乡村治理、平安乡村建设写入法律文本,从根源上规范基层涉农工作,带来基层治理模式的系统性优化。同时,法律明确乡村治理、平安乡村建设的法定职责,推动乡村治理从行政主导向法治赋能、多元共治转型,法律援助条款帮助农民维权机制更加畅通。这些新规将推动后续实践探索,进一步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基层涉农矛盾纠纷调处、府院联动,规范涉农执法行为,指导地方健全乡镇、村社调解组织,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纠纷调处职责,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祝秀敏:这次农业法修订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写进去,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大事。减负不是减责任,而是把精力转到干实事上,让我们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去探索村民自治、邻里调解、文明乡风、产业共建。村干部轻装上阵,乡亲们同心干事,大家一起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模式,让乡村既富裕又安稳。

主持人:此次农业法大修,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监督检查”章节对农业综合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如何稳定执法队伍,保障执法条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杨东霞:首先,要强化队伍稳定和执法保障。应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职责,避免因人员频繁调整、混编混岗、借调抽调等影响执法职责有效履行。要健全农业执法保障机制,将执法办案、装备配备、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次,要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赋能。应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同时,要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执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另外,要强化规范执法和监督制约。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评价和社会监督等。

李玉梅:做好农业综合执法,首先要锚定核心要求,将队伍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依据新修订农业法明确的职能边界与方向,围绕农业领域新执法问题优化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其次,要理顺农业综合执法管理机制,落实执法保障,为基层配齐装备、物资和经费,明确执法权责,保障执法人员专职执法。同时,农业综合执法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所涉案件都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升执法公信力。

主持人: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农业法明确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然而,一些宣示性条款仍待后续配套实施细则或由地方立法保障法律落实落细。对此,您有何建议?

杨东霞:下一步,应围绕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时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法律要求具体化。建议有关部门结合新农业法实施,系统梳理需要制定、修改的配套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二是强化制度落实,增强支持政策的可衡量性。特别是农业投入保障等规定,要进一步明确统计口径、实施标准和监督机制,将相关要求与预算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衔接起来。三是发挥地方立法作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将国家法律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四是畅通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渠道。新法强化农民依法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制,应推动建立政策实施评估、意见反馈和效果评价制度。

徐卉:新农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必须放在整个涉农法律体系的坐标中去设计,与相关行政法规形成制度衔接、规则贯通。如新农业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应与《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统筹对标、一体考量,形成体系衔接。

同时,各地应结合区域农业特色、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开展地方配套立法。针对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业产区、生态农业区域,制定差异化的扶持、保护、发展举措,让法律制度因地制宜落地适配。在这方面,此前已有一些优秀经验做法,如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青年入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

主持人: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是对时代需求的回应;修订的每一项条款,都蕴藏着发展机遇与民生利好。法与时转,善弈者谋势,善谋者致远。新法落地,既是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法治护航新起点,也是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锚定发展关键词顺势而为、谋篇布局的新机遇。感谢五位嘉宾做客《对话》栏目,带来精彩观点!
农业法历史沿革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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